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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停车费不应按违章处理

http://auto.sina.com.cn   2011年12月24日 09:52   新京报  李克杰 字号:

  记者从朝阳区人代会上获悉,交通部门筹划的停车位安装传感器措施将在朝阳试点,届时停车管理员将手持POS机由司机刷牡丹卡交纳停车费,同时POS机上将安装摄像头,如果车主拒交停车费,摄像机将拍下汽车尾号并提交交管部门,按照该车违章停车处理。(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

  笔者认为,拒交停车费按违章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妥。司机或车主“拒交停车费”与“违法停车”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宜混淆。否则,就有滥用行政执法权之嫌。

  尽管路侧停车场(位)是由交管等政府部门共同规划设置的,但对其经营管理和收费的活动,既不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也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执法行为,从性质上讲,停车场(位)的收费与交费只是民事上的交易关系。车主拒交停车费充其量是一个民事纠纷,一种轻微的民事违法,应该通过民事手段来解决,而不应由行政权力特别是执法权力介入,更没有理由将本属民事违法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应受交通行政处罚的违法停车。

  否则,将不仅是执法机关角色的错位,而且也是执法权力的滥用。

  解决“拒交停车费”的民事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一可以现场协商,二可以保留证据后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民事诉讼,三可以纳入诚信系统从而防止“赖账”。毫无疑问,这些手段中除了现场协商解决外,其他手段都会耗时费力,效率较低。可追求效率不能违背法理,“拒交停车费”在法律上无论如何都与“违法停车”扯不上关系。

  车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划的车位停车,本质上不存在“违法停车”问题,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凭什么硬给扣上一顶“违法停车”的帽子?如此一来,“拒交停车费按违法停车处理”的实质,就是交通执法部门为停车场企业“保驾护航”,等于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企业牟利,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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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姵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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