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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将推进老旧汽车的报废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 08:10  中国工业报·汽车周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7月14日,财政部、商务部、中 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同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常晓村在以旧换新培训工作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扎实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7月14日,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对各省级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部门的培训会上,常晓村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拆解水平;同时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此外,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和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做了进一步重申。

  多个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使用鼓励中央与地方补贴共同使用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对于补贴范围,常晓村强调,首先,同时符合《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报废车辆,只能享受一种补贴;其次,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再其次,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最后,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以及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同时,《办法》对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报废补贴标准分别做了严格规定。对于老旧汽车,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对于“黄标车”,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3000元。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常晓村认为,如中央补贴政策与地方补贴政策共同使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效果会更加明显。鉴于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对“黄标车”报废更新有一定资金补贴,他强调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常晓村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

  相关部门应及时发放补贴

  根据《办法》要求,符合规定对象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购车发票和新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据,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常晓村表示,为确保资金发放的安全、及时和便利,鼓励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方便车主一次性申领资金。同时,他希望尽快建立和启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使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的录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打印、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等相关工作,以提高审核效率,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安全,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换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此外,常晓村强调,为了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汽车以旧换新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常晓村明确要求,在收到报废车辆之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常晓村进一步重申,在汽车报废回收环节中,对于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最后,常晓村强调,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扎实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一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二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三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编辑:大道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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