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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详解卡车召回疑点已开始信息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8日 06:50  大河网

  □余梦洁

  今年9月1日起,国家将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召回管理。此规定一出,不少企业提出了怕影响企业经营、怕用户借此钻空子等担心。

  为此,5月27日,《商用汽车新闻》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就企业存在的一些疑虑进行了解答。

  疑问一: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是什么?

  答: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开始,8月30日前结束。由于距离两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还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信息备案也可以说是给企业留下一个准备期。

  根据《规定》和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N类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目前,信息备案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此次备案是把卡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备案的内容和以前基本一致。

  疑问二:超载、超限会否成为缺陷认定难点?

  答:卡车和轿车是完全不同类别的两种汽车,其管理方式、信息收集、产品调查、风险评估等都不同,不能按照轿车的模式去管理卡车。在这个摸索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产品的特点、行业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比如,卡车超载超限确实存在,不能出现问题全部归结于车辆本身,在现实当中肯定会考虑这点。另外,单独的事故不能作为召回的根据,必须是出现批量性问题才能进行召回。

  疑问三:主机厂和改装厂责任如何区分?

  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底盘是构成卡车和客车的主要部件,发动机等其他部件都放置在底盘之上,所以底盘应该作为召回的备案主体,按照整车召回的规定进行鉴定。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具体是主机厂还是改装厂承担责任,厂家内部对这一部分的责任区分是很明确的。

  疑问四:我国卡车散户比较多、活动范围广、转手交易频繁,这就给收集车辆信息带来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这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卡车属于营运车辆,其活动范围遍及全国,这是导致我们搜集不到一些问题投诉的原因之一,之前对客车实施召回也遇到了这个问题。第二个原因,轿车是一个价格比较高的消费品,车主文化水平比较高,获取信息的途径多,而且车主和车辆的使用者是合二为一的,对车辆比较关心,而很多客车、卡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是分离的,有些问题不能及时地暴露和反映出来。

  疑问五:卡车作为营运车辆、生产资料,一旦召回,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规定》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照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此外,根据《规定》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卡车召回期间,运营收益的损失还是要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也就是打官司。车主只有走这个民事程序才能获得经济赔偿。

  来源: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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