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一次交通事故都应当追究其责任,然而,光是就事论事的追究还远远不够。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背后涉及一个由众多环节组成的事故因子链,这就像是多米诺骨牌,一旦其中一张倒下,就会导致整副牌倒下。因而,只有制止事故因子链中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切断每一个事故源,避免酿成大祸。
文/洪华
轰动一时的“5•7”杭州飙车案已过去近一个月,开始渐渐淡出人们热议的话题,但类似的血案却仍一再爆出:5月14日,上海淮海中路、陕西南路路口附近,一名约20岁的青年驾驶一辆宝马将一名斑马线上的过路女子撞成重伤,伤者至今仍躺在徐汇区中心医院重工业重症监护室,无苏醒迹象;5月16日,浙江嘉兴市永泰广场附近一辆白色奥迪TT撞上一男性过路者后逃逸,据目击者透露,受害者被撞飞出约3米高,之后当场身亡。——血淋淋的渗剧再一次点燃了世人的愤怒,同时也引发出更深入的思考。
每当一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关部门都会追究其责任,这自然是必需的。然而,光是就事论事的追究还远远不够。对于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放远去看,就会发现其背后涉及一个由众多环节组成的事故因子链,这就像是多米诺骨牌,一旦其中一张倒下,就会导致整副牌倒下。因而,只有制止事故因子链中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切断每一个事故源,避免酿成大祸。
事故因子链之一:交通治理以罚代管
还是先回到杭州飙车案。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的查询结果,这一飙车案肇事者胡斌所驾驶的“浙A608Z0”牌三菱跑车,此前曾于2008年12月7日和2009年3月20日先后在沪杭高速和杭甬高速违规超速。在第一次记录中,该车时速达到21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120公里/小时)。另据网友爆料,这辆三菱跑车的此类“壮举”还远不止这两次。这不能不令人惊异:此人既然在交通部门留下了如此恶劣的记录,为何没有被吊销驾照?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执法不严,二是以罚代管。上海同济大学汽车学院朱西产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胡斌曾经在高速公路上以210公里/小时的车速严重违规超速,却未被吊销执照,这凸显了我国交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对于目前交通违规现象的罚款处罚,我比较认同,但问题是,这种处罚方式最终演变成了以罚代管,罚是罚了,管的意义却没了。一次违规罚个几百块,对于一些生活条件一般的人也许能起到惩戒作用,而对于那些条件优越的人则可能不起作用。交通管理制度上除了‘罚’之外,更需要增加一些涉及到‘管’的细则。”
罚款,是对交通违规行为的一种常用惩罚手段,有某地高官在整治交通秩序大会时就曾经大呼:“最好罚他一个月三分之一的工资,这样就没有人敢再违章了。”但问题是,罚过之后又怎样?许多地方只罚不管,就好比对待随地吐痰,很多地方罚款几元钱就算了事,如果再随地吐痰,无非再罚你几元钱。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其中不乏有人曾“违规”被电子眼记录在案却不自省的,因为被罚款惩罚过了就心安理得,下次最多被再罚一次款。
交通执法者与车主不是在玩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罚到了多少款也绝不表示交通治理做出了多少政绩。显然,靠以罚代管是无法制止交通事故发生的。
事故因子链之二:某些驾校渐成“马路杀手”摇篮
谈到交通事故,就不能不提到一个特殊的人群——“马路杀手”。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三分之一交通事故受害者是死在低年资驾驶员(驾龄三年以内)的车轮下。是谁为这些不合格的驾驶员打开了制造事故的大门?不能不承认,某些不负责任的驾校难逃其责。
近年来,有关部门为杜绝“马路杀手”的产生,确实也费了不少苦心,如在驾校实施无纸化电脑答题、红外线桩考仪等。然而,再精湛的科技仍要由人来掌控,再严格的制度也是由人在执行。由于某些环节上的失范乃至失职,看似无懈可击的考试制度也会变成形同虚设。对此,同济大学汽车学院王宏雁教授便指出:“如今不少驾校往往只教学车者技术,而对于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就很薄弱。”
问题还在于驾校教学上的偷工减料。某业内人士直言,现在有些驾校的培训课时大幅度缩水,原本需要反复训练的驾车技术几个课时就结束了,所学到的也只是最基本的驾驶方法,比如点火、挂挡,这是离合,那是油门等等。曾经在某驾校学习的韩小姐告诉记者,去年10月她报名参加学车,结果“只练了几次就拿到了驾照”。韩小姐通过理论考试后,驾校通知她可以正式上车学习了。说起这次学车的经历,韩小姐显得有些无奈:“每次只能学一两个小时,前后学车的时间加起来不超过三天。”像韩小姐这样匆匆拿到马路通行证就上路的新手,难道还少见吗?
开车是一种用时间与经验磨练出来的技术,这样快速“成才”,即使是拿了驾照,也并不能说就具备了上路驾驶的能力。如此培养出来的司机,水平着实令人担忧。这些将公众安全置之度外的违规驾校,为那些交通肇事者打开了方便之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肇事者们的帮凶。
事故因子链之三:改装市场何以“生机盎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车主在没有取得公安机关允许变更登记许可的前提下,不许私自对汽车进行改装,同时禁止改装车经营店为没有取得变更登记许可的汽车改装。
具有基本理解能力的公民都能理解以上规定的内容:私家车改装是明令禁止的。而5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的“5•7”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则显示,肇事车辆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均在原车型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这一事件立刻将改装车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某知情人向记者透露,目前我国大量的改装车企业处于半地下生存状态,与“禁止私自改装”的交通法规相安无事。当记者问到年检时那些改装配件如何蒙混过关时,对方表示只要“找关系”就能顺利通过。
那些呼啸而过的改装车,那些大到连锁汽车美容装潢卖场、小到一两个门面组成的路边店所公然开展着的改装业务,凭什么在交通执法者的眼皮底下一片“生机盎然”?那些明知私家车改装在中国被禁止的改装民用车何以胆敢不负责任地在大街上横冲直撞?是谁给了他们罔顾法律存在的底气?交通行政管理的缺失由此可见一斑。
尽管年轻人对于速度感有着莫名的热衷,但这不应该成为私家改装车主知法犯法,面向社会开展改装业务人士助纣为虐的理由。改装车的盛行,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化喜爱炫耀的年轻人把公路当成了一显身手的赛道,那么交通事故因此而骤增也就不稀奇了。
事故因子链之四:交通安全教育如镜花水月
汽车的出现为现代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汽车也间接地成为了一些人杀人与自杀的利器。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飞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人以生命作为代价证明了速度这把双刃剑带给人们的危害。而我国交通安全教育始终停留在镜花水月的状态,又为这一幕幕不可挽回的交通悲剧埋下了祸根。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王宏雁教授与记者谈到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问题时说:“德国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德国是世界上唯一开车不限速的国家(也有适用范围),但却未见德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比我们高。这一方面缘于开车人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在于德国对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视。在德国有一批专人在进行道路方面的研究,从每条路段内道和外道的合理速度,到柏油线上和线外的摩擦力差异,都会得出最精确的科研数据,并交给交管部门进行交规教育。凭借有力的数据支撑,交规教育得以获得最佳效果。这是德国在交规教育方面努力做到极致的表现。”
反观我们国家的交通安全教育,尽管会议不断,活动频频,但往往满足于“会开过了”、“活动搞过了”,追求形式的多,而真正讲究实效的少,因而实际效果就大打折扣。
交通事故的因子链,自然不止上述4个环节。总而言之,应当把消除交通事故隐患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系统每一环节都绷紧弦才行。人只有一次生命,而且十分脆弱,瞬息之间就可以被摧毁。这已经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社会所应该共同关注的,毕竟谁都不希望有一天自己也成为下一场车祸中的主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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