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警方于5月20日将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胡斌肇事案最终能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自然就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区分“交通活动”和“非交通活动”的,如果肇事者的行为属于“非交通活动”,那就不能定性“交通肇事罪”了。
那么,胡斌飙车还是不是“交通活动”呢?其实,就在杭州,早在2006年公安机关就给飙车下了明确的定义,指出“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这个定义显示,飙车无论从驾驶者的目的和车辆实际发挥的作用判断,都不再是“交通活动”。在飙车者那里,车辆只是一个娱乐和竞技的工具,道路变成了赛场,从严格意义上讲,飙车中的车辆也已经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机动车”。因此,肇事者的活动只要能认定为城市道路“飙车”,那就绝不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只能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纵观杭州飙车案的定性争议,也明显暴露了我国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的固有缺陷。突出地表现在,虽然明确提出了“非交通活动”概念,但却没有进一步界定其含义,也没有在罚则中予以体现,对日益增多的城市飙车现象适应性差。另外,交通安全法对改装车的规定也存在明显遗漏,对私人改装车有禁无罚。恐怕这是近年来城市改装车泛滥,城市道路飙车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为切实防止城市道路飙车成为社会公害,很有必要为执法者及时提供法律制度支持,适当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是当务之急。
摘编自《检察日报》5月25日文/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