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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持特种车驾照肇事交强险应“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 08: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有特种车驾驶证的施某,开私家轿车撞伤张某,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简称人保宣武支公司)认为其属于无证驾驶,拒赔。昨日,海淀法院一审根据道交法判决,人保宣武支公司按交强险全额赔偿张某780元。

  伤者诉司机和保险公司

  去年4月16日7时40分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孩子上学,被施某驾驶轿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施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去年10月,张某向施某提出包括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多元的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走上了法庭,人保宣武支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两被告互推责任

  案件审理时,施某与人保宣武支公司互推责任。施某认为,交强险投保的是车辆,不是司机,所以车辆发生事故,交强险应予赔偿。

  人保宣武支公司则认为,施某持有特种车驾驶执照,属无证驾车,根据交强险规定,可以不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海淀法院认为,道交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宣武支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海淀法院判决宣武支公司赔偿张某修车费280元,误工费500元。因赔偿额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海淀法院判决施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闫小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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