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裴晓兰)两年前,李先生的女儿驾车离家后失踪,一年多后被发现酒后驾车跌入丰台区一机井中,车毁人亡。因认为机井所属的村委会有赔偿责任,李先生诉至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求。
2006年2月7日,李小姐与多名朋友聚会饮酒后,独自驾驶本田飞度车离开,此后失踪,公安机关侦查无果。去年11月28日,道路施工人员在丰台区长青路一个深20米的机井内发现了一辆坠井汽车。经查,车主为李小姐,她早已死在车内。经公安机关尸检,李小姐肝脏内检出乙醇,死因为溺水死亡,排除了刑事嫌疑。
李小姐的父母随后将作为机井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当地村委会告上法院,称其没有在机井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索偿51.8万余元。
开庭时,村委会不同意赔偿,称是李小姐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事发时,机井距离公路超过11.5米,且有井沿围护。李小姐酒后驾车偏离车行道10余米,将井沿撞破后坠入机井。事故的发生是李小姐自身原因造成,村委会已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没有过错,不用赔偿。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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