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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面临新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 07: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4S店不可全面否定

  期待更丰富的汽车业态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办法》导致的遍地4S店模式并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但与上世纪90年代的“一把遮阳伞就是一间店”的汽车大卖场和路边店相比,的确好很多。4S店模式的完全取消也是不可行的,多种模式都应该在汽车销售市场存在,好坏由市场去检验。刑小平指出,应该把经销商和厂家的地位平等化,双方站在同一利益上,而不是现在这样处于从属地位。与会人员呼吁,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应该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

  向寒松举例说,国外汽车市场业态丰富,比如在美国,消费者遇到维修问题会直接找厂家,而汽车厂家也会在每个区域设置不同的汽车维修店,目前一汽奥迪正在引进这种模式。据悉,在2005年《办法》起草时,欧洲正出台《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这个法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不强调3S、4S店模式,其理念和操作比《办法》要先进。《反垄断法》通过,《办法》必须进行修订,可以向类似欧洲法规的先进的方向靠拢。如果向后退恢复到原来的无序状态,还是不可取的。

  他山之石

  宝马通用遭欧盟反垄断调查

  2002年,欧盟结束4S销售服务模式,改变指定汽车代理商的销售方式。而宝马和通用长期以来都要求其汽车销售商和维修店只能独家经营自己的品牌汽车。2003年,欧洲宝马汽车经销商协会提出诉讼,指责宝马汽车公司干涉其销售方式。之前,通用汽车公司也遭到投诉。欧盟对宝马和通用开始反垄断调查。随后,宝马和通用均作出让步,同意其代理汽车销售商和维修店在销售和维修自身品牌汽车的同时,可兼营其他品牌的汽车;同意使其维修网络更具开放性,只要符合条件的汽车维修商,均可加入其维修网络,获得相关的技术资料和零配件。

  欧洲《汽车销售业管理办法》简介

  汽车供应商可享有独家分销或选择性分销的方式。独家分销的特许经销商应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在经营区域外从事主动销售业务;但被动销售被允许。对于选择性分销方式,特许经销商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销售网点;允许从事多品牌销售业务,但必须设立单独品牌的展厅。关于售后服务:对于授权维修商,汽车制造商不得限制数量、经营地点;对于独立维修商,汽车制造商应提供所有相关的技术信息和培训,并允许使用所有维修零部件。零部件供应,允许维修企业使用质量相当的非配套零部件修理汽车。

  “应该把厂家和经销商的地位平等化,站在同一利益上。现在经销商的脖子被卡得太紧了。”

  宝马汽车广东粤宝销售总监邢小平

  “汽车厂家制定了不少霸王条款,不仅经销商受到很大约束,对消费者也很不利。”

  上海通用别克广物君豪总经理韦向军

  “从4家4S店到6家4S店……4S店的扩张,最终只能导致经销商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

  东风本田广物店总经理黄晓文

  “不赚钱的项目就淘汰掉,不仅要厂家选择我们(经销商),也要(经销商)能够选择厂家。”

  广东新协力集团的李晓光经理

  “适当的管理是必要,但不能说厂家想建多少就建多少4S店。”

  广东汽车市场服务总监刘特文

  “《反垄断法》对厂家规定的4S店模式将是一种挑战。”

  南菱汽车集团副总裁向寒松

  “《办法》中不合理的规定损害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将会得到改变。”

  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严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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