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该标准的制定,对我国实施欧Ⅲ标准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原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并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352.2-2001,目前由于一些原因推迟实施,但节能环保是大势所趋,我们仍有必要认真研究该标准。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修订原因
由于欧Ⅰ和欧Ⅱ的试验方法相同,只有实施了相当于欧Ⅲ的汽车排放标准后,才需要改变燃料消耗量的试验方法。 为了在2008 年实施乘用车第二阶段燃料消耗量限值和已经征求意见的《轻型商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需要提前对GB/T19233-2003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修订。同时,需要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展至轻型商用车
GB 18352.3-2005标准变化
该标准与GB 18352.2-2001相比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两种车型,在常温或低温下不同实验方法。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采用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采用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该标准还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以及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与GB/T 19233-2003 相比增加了涵盖范围:将适用范围规定为“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1 类、M2 类和N1 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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