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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船税将采用国家最低标准 公共交通免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9日 09:21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7月28日专电(记者 梁云芳)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新《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载客汽车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为国家法定最低税额,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根据新《办法》,广西所有载客汽车的税额标准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船税幅度税额的最下限。例如,全国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幅度是60-480元/年,广西采用60元/年;全国小型客车税额标准幅度是360-660元/年,广西采用360元/年。此外,广西公共交通事业整体而言尚不发达,为了促进发展,减轻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新《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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