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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意外险”陷三重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07:51  新闻晨报

  本报6月26日曾报道《长途客运总站擅自“搭售”意外险》,如今这一险种受到更深层次的质疑。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昨日致函保监会,指出该种险不仅不与乘客身份挂钩,而且还可能与车票中本身含有的强制险产生“不能重复理赔”的问题,要求保监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此类意外险。

  质疑一:公路意外险是“三无”产品

  李滨的第一个矛头直指,保单上没有任何关于被保人的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与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规定不符。

  在上海长途客运站随车票售出的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记者发现这张保单上确实没有记录任何被保人具体信息———无被保人身份、无具体座位号及车次信息、无保险期限。

  这样的“三无”保单,会导致理赔的一系列麻烦———被保人唯一的凭据就是这张小小的卡片,而且无任何被保人的姓名身份记录,如果在车辆发生意外时乘客将卡片丢失,日后便无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记者随后致电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险确实是“不跟人”,但客运站会记录车次,所以它与车辆挂钩。

  质疑二:统一保费不合理

  关于公路意外险的第二重质疑,是其标价不考虑乘客的实际情况,不管路线等差异,全部统一保费。这与当时火车票强制险遭到质疑的理由一致。

  在上海各大长途客运售票站搭售的公路意外险,统一都为2元,不管路程远近、路线各异、道路情况相差甚远,价钱并不浮动。李滨律为,从风险理论的角度来讲,对于同一风险,风险程度不同,保险的价格即保险费率应该是不同的。

  比如,张先生搭长途客车去常州,而李先生去北京,就路程远近而言,张先生所承受的意外风险肯定低于李先生。而两人所买的保险却只能一样保费一样保额,显然不合理。

  质疑三:售票口卖保险是变相强售

  本报6月的报道中,沪上多家长途客运站售票时,都在未询问乘客意愿的情况下,就把这份公路意外险加在车票费用上出售给顾客。

  李滨就此质疑,售票窗口为何不与保险代售窗口互相分离?因为在机场办票窗口就与航意险柜台分开,这样乘客得到明显的选择权。而长途客运站的每个售票窗口都代售保险,乘客意愿又得不到充分询问,李滨称,此是“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保险”的行为。

  他还提出,根据交通部《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规定,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代办旅客保险业务,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投保人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晨报记者周凯 实习生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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