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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意见征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2:10  国际在线
 2007年,随着北京市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市(北京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了300万辆,汽车维修企业也超过了5500家,汽车维修市场日趋繁荣。

  在汽车维修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汽车维修企业开始注重规范化服务,汽车维修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全市整车一、二类维修企业均配备了质量检验人员,开始实施维修检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汽车配件采购检验公示制度,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服务网络在我市基本形成。

  但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6年全国投诉情况汇总》统计表明,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又占了其中的很大比重。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修厂家没有与消费者及其他汽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有些虽然有合同单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消费者和其他汽车托修方在遭遇侵权时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导致维权艰难。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规范发展,保护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托修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指导丰台工商分局,在北京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对我市汽车维修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依据《合同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

  合同中的承修方是指汽车维修厂家,托修方包括了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等汽车维修委托方。合同主要适用于托修方委托承修方进行车辆的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服务关系。合同拟采用一页纸的形式,正反面印刷。合同正面可由承托修双方对托修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配件提供方式、维修概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维修期限、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等内容进行细致的约定。合同背面是承托修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修方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托修方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承修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3、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若承修方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4、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5、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承修方有权行使留置权并向承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充分保证《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公正、公平和广泛的实用性,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将从2007年7月17日至7月24日在“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北京工商”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您可以通过留言版或者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您的宝贵意见。两局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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