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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科学化开始新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0:54  中国汽车报

  ■本报记者陈建文

  3月15日,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始实行新的“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将我国许多省市执行的“按车型收费”方式改为“按重量收费”方式。尤为特殊的是,该省将以前实行的“车型+最大轴超限”计重收费方式,改为不分车型,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方式。有关专家称,河南省对计重收费方式的改革,把我国正在探索的如何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

  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近年来,“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刻不容缓”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但超限超载“越治越超”的现实,却让主要以行政手段治限治超的方式陷于尴尬中。

  交通部于2004年11月出台的《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推荐的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模式是“线性计重+超载加收”。这种收费方式是在国家原有按车型收费方式的基础上,按不同车型划若干超载标准线,比如30%、50%、100%,对超出标准部分加大收费力度。

  江苏省从2003年12月20日开始,在国内率先采用计重收费模式征收通行费。目前江苏、安徽、湖北、河南、山东、青海、四川等省已实行计重收费。江西、宁夏、福建、浙江、广东、湖南、河北、广西等省(区)正在积极推动计重收费工作。河南省对计重收费方式的改革,将对这些省(区)的计重收费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上,全国治超领导小组组长、交通部部长李盛霖明确指出,“要开展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

  河南省交通厅征稽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有收费模式体现不出“多用路多交费”的政策,而且不便于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区对超限车辆按车型、车公里收费的总额加收通行费,而不按超限部分计收通行费,使车主认为不公平。有些地区如河南的原有标准是:对超载30%~50%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加收50%;对超载50%~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1倍加收;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的通行费标准3倍加收。这使30%、50%、100%几个费率计征点成为矛盾点,超载司机反复要求过磅复称。”

  这位负责人说,“按最大轴超限率划分加收通行费倍数档次,存在“突变点”问题,造成超限率在分界点相差1%时,通行费就成倍变化。另外,‘最大轴超限’判别标准的含义不易理解。 按标定的载重量划分车型,造成同一车型空车、重车收取的通行费相同,不能体现‘重车多交费,空车少交费’的原则。”

  目前,我国很多运输车辆都存在回程放空现象。按原有计重收费方式征收通行费,只要货车不超载,即使是空车也和同一车型的满载车一样征收相同的通行费。这位负责人介绍,河南省新的计重收费方式对于空车只收“本车自重”通行费。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张先生也表示,原有计重收费方式有漏洞。一些运输户给车辆加装液压轴,平时不用,称重时用来增加核载。“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方式能避免这种现象。由于不再按照车型收费,也相应减少了收费人员辨别车型的时间和误差,大大提高了收费站的工作效率和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

  一些专家认为,按“重量”收费也许不是最完善的方法,但可能比较适合某些地区治超,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治超的一大进步。

  长沙理工大学物流工程研究所主任刘中认为,“计重收费”是遏制超限超载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当计重收费标准按非线性上涨制定时,货主和司机就会充分考虑运输成本和利润。

  一些专家也认为,按照“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体现了国家治超运输思路的转变。河南省计重收费方式的转换,是对现行计重收费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是主要使用行政手段治超,向主要使用经济手段治超的进一步发展。它使收费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更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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