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息 驾驶自购的宝马车,在36天的时间内,连续制造27起交通碰撞事故,昨天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被告人付某德、黄某洋、梁某升以“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2年半至3年半不等刑期。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宝马车专撞高档小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德、黄
某洋、梁某升及“大口”(在逃)自2005年开始,多次以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向被害方索赔,如被害方报警或不同意赔付,便对被害方进行威胁、恐吓,以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
调查显示,从2006年1月15日起,该团伙进入疯狂撞车阶段,截止到2006年2月20日案发,在36天的时间内,撞车达27次,且专找奔驰、宝马、奥迪、皇冠、丰田、广本、捷豹、公爵等到高档小轿车相撞,用他们的话讲:“开高档小车的人一般都比较有钱,撞车后要钱痛快。”
在检方出具的证据中,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和辨认材料。沈某称,2006年1月15日10时左右,他与蒋某驾驶其粤港两地牌的奔驰车,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后变线,在深大辅道位置处被一辆银灰色无牌宝马车逼停,之后,从该车中走出4名男子,以其车辆划伤了宝马车为由,索要修理费用,蒋被迫拿出港币2000元,沈又拿出1100元给了对方,其间一名男子还拿出一个方向盘威胁说,要砸烂奔驰车。
在该撞车团伙案告破后方知,当时参与撞车的有付某德、梁某升及其他两名男子。
27起撞车案勒索20万
从法庭出具的证据看,该团伙采用雷同手法,在27起撞车案件中共敲诈勒索205710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付某德负责组织、安排、指挥其他人员进行撞车,并由其主持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公安机关仅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且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黄某洋、梁某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遂以敲诈勒索罪对付某德、黄某洋、梁某升分别判处3年6个月、2年6个月,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用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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