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了解,消费者和商家双方出现纠纷后,调解不成功,不光是某些商家做法的不诚信、不透明,同样,消费者在购车的各个环节中也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经分析主要有以下5种原因:
■法律依据不足,维权要求过分
主要表现有三种现象:一是消费者赔偿要求太高。2006年2月23日某消费者到某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上海通用生产的别克轿车,24日提货时发现该产品与合同内容不符合(产地),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并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商家辩称,别克轿车生产基地在沈阳,是上海通用委托生产的,其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出厂的标准,不存在所谓欺诈,如果认为产地是沈阳,可以退货,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消费者一定要“退一赔一”,商家难以接受。
二是已经更换部件,还要提出补偿。2003年9月23日,某消费者购买的别克凯越手排挡轿车在行驶260公里左右时更换变速箱,2005年5月车子的变速箱发生故障,经修理后车子还是有异样,之后又更换变速箱的许多零件,车况仍不佳,后在专业办调解下,考虑到两年保修就要到期,经与通用公司协商,同意更换变速箱,价值1.8万元。但消费者额外提出要求赔偿3000元,商家难以接受,不予补偿。
三是经销商答应调换,消费者固执己见。如去年4月18日,黄先生在某汽销公司的店堂中,看见广告宣传单中一款“飞蝶”品牌的轿车,其配置具有双安全气囊,而且价格又比较适中,于是便买下了此车,回去使用后却发现,“双”安全气囊变“单”,当与经销商交涉时,该公司的负责人还振振有词地说,该厂生产的车从没有生产过两个安全气囊,这张宣传广告也是老的,我们也是上当受骗者,目前已经终止了和该厂的代销关系。我们希望消费者去法院告我们,厂方作为第二被告,这场官司消费者肯定赢的,厂方也说了,只要法院判下来赔多少,我们就赔多少。经我办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及作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消费者坚持要“退一赔一”,商家对消费者的过高要求,不予理睬;此案,经调解未果而终止。
■经销商、消费者双方都有过错
一般表现为签订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如丁先生2006年4月29日在上海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订购一辆比亚迪汽车,约定5月7日交车,但对方不按时交货,提供的汽车有质量问题,被消费者退回,现无法按时交货,要求退回预付款,该销售商予以拒绝。
■行业收费不规范
某消费者投诉,2005年12月30日购昌河铃木北斗星,当时付了500元定金,2006年4月12日付购车全款63460元,现对方开具的发票是59764.47元,少了3695.53元,消费者认为对方多收了费用,商家认为消费者委托代办业务,商家按约履行,没有多收费用。
■商家不讲诚信
去年1月24日,某消费者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后,在南通做保养的时候发现天窗等内饰是改装的,带窗的车至今厂家还没上市,被诉方将舒适型轿车经过美容改装成豪华型车售给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被诉方退还车型之间的差价,加急服务费,另外赔偿20000元。
■无法联络到投诉人
吴女士2005年6月在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调换一个宝马车电瓶,现电瓶又坏了,对方不同意提供保修,消费者不能接受,认为电瓶应该包修2年,对方应该给予包修。网上投诉后,与消费者联系时,发现是空号,问销售公司,说没有这件事。
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建立品牌形象,而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该积累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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