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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汽车类投诉减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02:23  东方今报

  “顾客就是上帝。”在越来越多的行业中,这句话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在作为高端消费品的汽车及其附属行业内,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事情依然屡见不鲜。

  日前,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6年汽车投诉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06年度共受理汽车类投诉101件,比2005年度的138件减少27%,涉及品牌27家,汽车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完善仍是投诉的主要问题。

  据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3·15投诉中心主任牛子瑞透露,2006年度郑州市汽车类投诉典型案件,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方面。

  ●案例一

  2006年1月,赵先生在郑州市花园路某4S店购买轿车一辆。新车行驶3000公里后,经常出现高挡换低挡突然熄火故障。4S店维修技术人员检查后,对车辆的电脑板供油系统数据进行了升级,但是就在赵先生驾车回家的路上,同一故障又连续发生。

  赵先生很气愤,打电话到4S店,第二天重新进行了电脑板供油系统升级,并对发动机进气门进行了清理。之后,类似的故障还是隔三差五地发生,赵先生开始怀疑车辆的质量有问题,找4S店要求换车。4S店负责人以“故障由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此类问题不属换车范围”等理由拒绝。万般无奈的赵先生只好投诉。

  记者分析:涉及售后服务环节的投诉,目前国家未制定汽车“三包”条款,部分生产者做出的“三包”承诺含混不清,多数侧重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修收费不合理,部分维修部门利用汽车质量问题缺乏鉴定机构的情况,把所有问题都归咎为消费者使用不当,逃避自身的“三包”责任。

  ●案例二

  2006年6月,李先生购买法国某品牌的一辆豪华汽车。使用中,该车的三元催化器出现故障。李先生找到经销商,经销商说要找北京总代理,经销商和北京总代理接触后,给李先生的解释是“故障由用户燃油使用不当造成”。李先生不明白:“平时加注燃油,都是严格按照车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的,怎么会是燃油的原因?”在反复交涉后,李先生又被告知,该故障是生产厂家的责任,经销商没有义务处理。

  记者分析:李先生的困惑说明,消费者、销售商、生产厂家三者之间在进行商业行为的过程中,责、权、利往往不明确。所以,很容易造成各方互相推诿,将问题踢来踢去,而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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