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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雇人“抢车”收车贷 法院判定不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4:5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 银行为了追讨车贷款,雇佣专业“追车公司”将一辆拖欠贷款的奥迪A6收回,却被当时开车的李先生以暴力“抢”车及弄丢车上10万元现金和7000多元物品为由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认为追车公司采取自力救济措施为银行收回“老赖车”的行为并不违法,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13日晚6时,李先生驾驶着从朋友熊先生那借来的奥迪车,行驶在京通快速路段高碑店附近的辅路上时,突然被一辆帕萨特车从后面撞了上来。李先生停车后,帕萨特内下来三名陌生男子朝他跑来,其中一人拔下了他的车钥匙。李先生以为遇上抢劫了,转头就跑,并拨打了110。三名男子在将奥迪车内的所有物品卸到便道上后,将车开走。警方调查发现,三人原来是威远公司的员工,受北京银行官园支行委托收回欠贷的奥迪车。事后,李先生以暴力抢车和丢失财物为由将官园支行和威远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7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调查确认,2003年熊先生从北京银行官园支行贷款购买了这辆奥迪A6,但到去年7月他拖欠银行贷款已达2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官园支行对到期未偿还债务的汽车有权处置,委托威远公司收车的行为合法有效。而由于机动车属于动产,不易采取控制措施,威远公司如果不采取追尾措施,很可能无法收回车辆,银行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因此法院认为,在公力救济暂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使用自力救济合乎情理,收车行为并不侵权。而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威远公司的三名员工并未使用暴力手段。

  此外法院还查明,在威远公司的三名员工驾车离去后,李先生曾回到现场,并看到了被卸在便道上的物品,但是他并未将东西拿走。法院认为,因此造成的物品丢失他应自行承担后果。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车内确有10万元现金。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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