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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载人出车祸 司机被判赔伤者26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7: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搭非运营车辆出行发生车祸,受伤的乘客张某将司机闫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4000元。近日,延庆法院判决闫某赔偿张某2600余元,但驳回了张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闫某本是陌生人,去年5月4日,张先生乘坐闫某非运营的轿车到延庆县城办事。在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闫某的车辆撞在路边树上并起火。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此次车祸为单方事故,闫某应负事故全责。张某随即将闫某诉至延庆法院,索赔损失4000元。

  法院认为,闫某自身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应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对于张某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事故并未对他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达不到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孙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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