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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中国汽车即将纳入“三包” 考验厂家实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07:44  钱江晚报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不断升温,与其相关的消费投诉数量也不断上升。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处理汽车质量纠纷的法规,消费者在汽车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后,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解决。近几年出现的“牛拉宝马”、“砸奔驰”等事件,都是汽车质量纠纷的极端个案。不过这样的局面很快就将终结。日前在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王立昕透露:“汽车‘三包’规定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汽车‘三包’的正式规定将择机尽快向社会颁布并实施。”这意味着,在历经了长达4年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后,与汽车消费紧密相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终于进入了颁布实施的倒计时阶段。

  汽车“三包”都包了什么

  有效期为两年或4万公里

  汽车“三包”(草案)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和损耗件。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出现质量问题“包修”

  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维修超过35天的“包换”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包退”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维修超过两天要提供备用车

  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汽车“三包”考验厂家实力

  业界认为,汽车“三包”规定的即将颁布并实施,意味着汽车生产厂家将进行一场实力的大比拼,没有技术实力、生产实力、资金实力的厂家,将在这场比拼中被淘汰出局。同时还意味着对汽车检测部门对汽车质量判定和裁决的大考验,质检部门能否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判,也将是汽车“三包”规定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

  还有专家认为,汽车“三包”并不像人们想象那样执行起来简单,具体操作比较复杂。出现问题的车辆到底是只需要简单地修就可以,还是需要换或退,各个厂商以及行业都没有画出过一条明显的界限。一旦遇到质量纠纷,消费者肯定处于不利地位。召回更多体现出厂家的主动性,而“三包”实质是被动的。两者出发的基点就不一样,那么消费者就很难指望享受到厂家主动的“三包”了,在整个“三包”过程中,消费者仍是绝对的弱者,而汽车企业实际上处于强势地位。所以说,从主动性方面看,汽车“三包”的执行应该比主动召回的难度要大。

  其他相关链接:

  国外的汽车“三包”

  ●美国 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维修数次后仍没能修好,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补偿。

  ●欧洲 销售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日本 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编辑:孙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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