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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借出租车将人撞死 出租车公司先行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8:01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王悦) 出租车司机杜师傅将车借给朋友单某使用,单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死,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43万余元。为此,出租车公司将杜师傅和其朋友单某告上法院,向其追偿这43万余元。前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出租车公司起诉称,2006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单某驾驶从司机杜师傅处借来的出租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二环主路陶然桥西15米处,与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相撞,致行人死亡。交通队确定单某和行人负同等责任。

  后出租车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赔偿总计43万余元。

  出租车公司提出,单某作为肇事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司机杜师傅作为车辆承租人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履行完毕赔偿义务后,有权利向杜师傅和单某予以追偿。

  单某的代理人和出租车公司称,单某同杜二人合开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公司提供的杜师傅所开出租车计价器显示,从今年2月1日开始到事发当天,该车处于24小时运营状态。出租车公司认为,单某和杜师傅通过该车运营,从中赢利,二人在开“黑双班”。

  单某的代理人也称,二人在费用和车辆交接方面都有相关约定。单的代理人认为,交管部门已经认定单某与死者的责任对半,但公司现在起诉要求其承担全责没有依据。

  杜师傅否认自己同单和开同一台车,坚持表示当天是单某提出借车的。“出事那天单某说他母亲生病了,我就把车借给了他,至于他之后是不是去拉活了,我就不知道了。

  事后公司怎么处理单某,怎么赔偿的死者,我并不知情,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由于双方根本没有调解的基础,法官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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