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一辆夏利车,在房山良乡附近的一条道路上行驶,当时车很多,在跟车过程中,被后面一辆桑塔纳车追了尾。下车一看,后尾灯坏了。当时,后车司机承认他负全部责任,并要求自行移动现场到路边。没想到,到了路边,对方不承认撞了我朋友的车,反说是夏利溜车撞的他。报警后,警察没有认定责任,让我们自行调解或去法院解决,我们觉得警察是不负责任的态度,但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对方追的尾,不知警察做的是否正确?
分析这一案例,应当说有两对一错。
第一,警察判的对。在双方当事人无任何证据能够说明是对方责任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对这种没有现场的后找事故,是无法具体认定当事双方责任的。也就是说无法认定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谁负全部责任,谁无责任。只能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对造成车辆损害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民庭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自行移动现场是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是允许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解决的。
第三,撤除现场前未取证,这是当事人处理不当的地方。就此事而言,既然桑塔纳车司机承认是他追尾,负全部责任,夏利车司机就应让其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然后再移动现场,如其不写就应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也就是说,发生只造成车物损失的事故后,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以免撤除现场后,对方出现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