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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交通部门罚吊车车主交49万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53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8月28日电 (记者 葛如江) 近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交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元。尽管如此“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和质疑,但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每日1%的标准依法收取滞纳金。而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7倍。

  及时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车主拖欠养路费当然要追缴,但交通部门的如此“天价滞纳金”制度也值得商榷。这一制度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有关部门当时也并没有以“听证”等方式与百姓商议。十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连宪法都作了很多修改,而这种部门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改一改呢?高于银行利率的507倍的滞纳金,如此高的纠错成本,叫人不得不对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发出重重的疑问,对交通部门守着这样的制度一成不变提出质疑。

  “天价滞纳金”背后折射出的,是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现在机动车都是电脑信息化管理,哪辆车缴没缴养路费,打开电脑就能查到。但许多地方的交通部门,不是运用现已十分便捷的通信手段,主动及时提醒督促司机缴纳养路费,而是坐等“秋后算账”。以发生在荥阳市的这起吊车“天价滞纳金”事件为例,几年来公路部门根本没有检查该车辆缴费信息,没有及时通知车主缴纳养路费。如果说车主没有及时缴纳养路费要缴滞纳金的话,那么交通部门服务工作的如此滞后和欠缺,又该如何问责和处罚呢?>>点击详细

  河南开出49万滞纳金罚单 利率是银行利率507倍

  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接到举报: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在荥阳市某建筑工地出现,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

  当晚7时左右,在荥阳市汽车南站停车场,稽查人员查获该车。经过双方将近20个小时的“争执”,稽查人员在22日下午3时左右,将该车带回郑州。

  经稽查人员调查,该车属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车辆,已该报废,但至今没交过交通规费。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交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也就是说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一举打破了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7月5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向社会公布了17家欠费大户名单。在17家欠费大户中,河南宝马运输有限公司一辆载重为15吨的自卸货车成了欠费“冠军”。该车从2002年3月1日欠费,截至今年6月30日,共计欠费78.1915万元,其中滞纳金40万元。

  “这是我买的二手车,一共才花了8万多元钱。这下一下子要70多万元,滞纳金就差不多50万元,这也太多了吧?”张伟对这个“账单”颇为不满。

  稽查人员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日率1%征收,完全是依法征收。>>点击详细

  专家:滞纳金合法但不合理

  “这种高额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但不尽合理,收取滞纳金是有法可依,但是大家想想,比银行利息还高上很多倍,可以说它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杨朝聚教授说。

  杨教授认为,从性质上看,交通规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享受到了交通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因此他们一旦逾期缴款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交通规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

  “我说他不尽合理是因为它的滞纳金收取标准过高。”杨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仅为0.72%,此类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从这一点上看,它已不仅仅是解决对非违约方的补偿问题,实际上包含着一定的惩罚对方过错的意味。

  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接过杨教授的话说,由于车辆规费征稽处与车主的关系从法律上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它不可能是罚款,因此说高额的规费滞纳金是合法而不尽合情理。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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