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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缺陷可索赔写入北京汽车买卖合同范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0: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 吴庆才) 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在京召开。该示范文本首次明确指出,若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买车人有权向生产厂商索赔。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正文设定了十个条款。除了对车辆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之外,主要涉及了质量、付款、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在质量方面,文本中规定车辆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等。

  在违约责任方面,文本中规定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买车人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经销商无过错,买车人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经销商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此次推出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是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攀升,有关汽车买卖的投诉、纠纷日渐增多。据统计,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达两百七十余万辆,月增三万辆左右,其中私家车为一百五十余万辆,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增长。

  据悉,北京工商部门将根据论证会采集的意见进行部分修改,预计十月将正式推行。完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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