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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买卖合同论证会召开 缺陷致伤将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8:1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 昨天,《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在市工商局召开,工商、消协、汽车经销、生产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法律专家参与了论证。根据示范文本,如果由于汽车车辆设计、制造上的缺陷,给消费者带来人身或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商索赔。

  此次论证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中包括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里面对汽车交付的时间、地点、随车文件、车况等事项都提供了注明的空间,为双方必填附件。《委托服务协议书》为可选附件,买车人愿意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按揭、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可与经销商签订该协议;买车人自行办理手续的无需签订。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正文共有10项条款,除了对车辆的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还对汽车购买的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质量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示范文本,如果经销商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标准,买车人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经销商无过错,买车人有权向生产厂商要求赔偿,经销商有积极协助的义务。另外,如果经销商明知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当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工商局副局长崔建立介绍,这一合同文本还将根据论证会情况作出完善和修改,预计在10月份正式推行。

  -专家评点

  购买者权利保护尚有不足

  作为论证会的专家代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崔勤之认为,合同文本中的一些规定对买受人(购买者)赋予的责任太重了,对买受人权利保护还有一些不到位。如合同中关于买车人应在交车时当场验收的规定,对于外行或新手来说让他们当场验收很难实现。另外,销售商对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况,应当由销售商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购买者来承担。本报记者 王秋实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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