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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不服“电子眼”司机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9:05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8月21日专电(记者熊润频)交警利用“电子眼”对机动车超速进行处罚,却遭到驾驶员置疑。近日,安徽省水科院司机郭建平因不服交警超速处罚而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安徽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蚌埠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3月27日9时15分,郭建平驾驶的小汽车途经蚌西路时,被公路车辆智能监测系统(“电子眼”)记录时速为119公里。5月31日,蚌埠市交警二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郭建平当日在蚌西路行驶时存在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罚款500元并扣6分。

  郭建平认为,交警部门提供的“电子眼”拍摄的车辆照片是静止的,不能证明车辆超速,而且照片可以在事后人为修改,遂将蚌埠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处罚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警二大队根据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记录的“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认定原告郭建平机动车超速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蚌埠市公安机关使用的“公路车辆智能监测系统”是符合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该系统在车辆通过时,能测出通过车辆的速度,并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被告提交的记录原告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的“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均完整地记录了当日的信息。原告认为静态的图像不能证明动态速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该数据可以人为组合和处理,也可以因人为操作不当出现误差,但因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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