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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特征核定之争“急刹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15:14  新民晚报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与此相关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也同步实施。《办法》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有些跨国公司尤其晚进入中国市场的汽车跨国公司对我们此项政策表示不满,以至于欧盟和美国在3月份联手对我国发难,指控我国在汽车零部件进口问题上设置不合法的贸易障碍,分别致函中国驻WTO大使,要求就此事进行磋商。他们的理由:中国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一样的关税,等于变相的零部件“国产化比例”,不符合WTO规定。日本和加拿大等好几个国家后来也提出同样的要求,开展磋商谈判。

  我们“没有不符合、也没有违反WTO规定”。这就是我国的明确立场。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CO)有关规定,构成整机特征的产品,应按照整机税则进行归类,因此并非是一项专门的国产化政策;我们不对汽车生产做本地化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强制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我们的《办法》主要是防止跨国公司将汽车“化整为零”分拆进口组装,变相逃税。

  贸易磨擦难于缓解的情况下,在“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前夕,有的跨国公司考虑高档、个别中高档车停止“国产”,改为直接进口,通用的凯迪拉克和克莱斯勒的大切诺基就分别放出这样的信息。

  外资在华汽车企业则不希望此事进一步扩大,他们放低姿态,向适应我国现行政策的方向靠拢。奔驰和宝马正设想在中国扩大零部件采购,奔驰的采购额将从目前的1亿美元增加到8.4亿美元;宝马要从2005年的8.7亿美元扩张至30亿美元,供应商由45家提高到83家。欧盟希望打破僵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他们提出能否考虑区别不同车型的本土化问题,给新车2-3年的宽限时间。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关总署于7月初发布第38号公告。公告称,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等研究:“决定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充分表明外资在华汽车企业和欧盟的要求,得到了我们的积极回应。

  笔者以为,这是一个中外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反映了我们解决“贸易磨擦”的认真态度和友善诚意,既坚持了原则,又体现了灵活,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我们坚持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及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又宽限两年“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满足外方一定程度的要求。奔驰、宝马、沃尔沃、凯迪拉克和大切诺基等高档、中高档车型,均将从中受益,也有利于一些高端轿车中外合资企业的平稳过渡和稳定发展。特约撰稿张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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