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车库也属道路范围,故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晨报讯(记者 郝涛) 在地下车库封闭的车道内,一名保安被一辆向外行驶的车辆撞死,但保险公司以保安在车库被撞死不算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后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由此,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带来的10万元理赔纠纷再次将第三者责任险推向风口浪尖。昨日记者获悉,东城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近期将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某驾驶汽车外出办事,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的封闭行车道内向外行驶时,将保安员代某撞死。2005年9月12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于某赔偿损失141277元。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对被告人于某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
原告作为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向被告提出保险赔偿时遭到拒绝,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地下停车场出口处,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故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认为地下车库不是道路有强词夺理之嫌。”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认为,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存放的公共停车场。而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允许社会车辆存放,故也属于道路范畴。因此,保安在车库被撞死应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良军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保安在车库被撞死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