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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两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
点评:最高法院的表态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 从今年7月1日起旧商业车险条款已全部废止,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也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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