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英辉)昨天,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披露,保监会已向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保险公司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明传电报。这份明传电报明确了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
最高院在这一明传电报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并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新老保单“过渡期”最大的分歧得到化解。
保监会财险部主任郭左践表示,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