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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被骗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14:10  北京晚报

  案例:张某是某保险公司驻4S店的保险业务员,刚刚辞职,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将证件、空白收据等收回。两天后,张某隐瞒了自己已经不是保险代理人的事实,仍然指导刚买车的李先生填写投保单并收取了保费6000块钱,开具了保险公司的收据后就溜了。

  李先生发现问题后找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要么全额退费,要么出具保险单给自己上保险。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负责任?

  评析:这其实是一个是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的问题。《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这样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假如说,张某如果事先弄到这家保险公司一份盖好章的空白保险单,并能将李先生的保险信息写上去,虽然保险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份合同,也没见到保险费,但在法律上认为这是一份成立的合同。假如李先生投保后真的出现了保险事故后,虽然保险费早就被张某拿着逃之夭夭了,保险公司也应该真金白银地拿出钱来赔偿李先生。

  但是这个案例中,并没有这样一份保险合同。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解除后,他已经不是保险代理人,他再去招揽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肯定不是为了代办保险业务,而是为了谋取私利。他也没将保费收入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就不可能与投保人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由于不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李先生并不应该就这样自认倒霉。我认为,张某有保险代理证书、保险单、划款协议书等,在外表上形成了一种表象,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张某与保险公司具有代理关系。李先生正是基于这样的信赖,与之进行保险交易。所以张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表见代理,也应当构成民法、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表见代理。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起码应当退还李先生支付的保险费6000块钱,或者为李先生无偿地出具保险单,然后保险公司可以再找张某算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无辜善良民众的权益,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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