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湖北·武汉)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组委会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中国(湖北·武汉)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以下简称国际汽车展)”招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职责
㈠ 确认乙方招展资格,出具委托书;
㈡ 向乙方提供国际汽车展的批文及招展所需材料;
㈢ 负责妥善安置乙方组织的所有参展商参展。
第二条 乙方职责
㈠ 严格按照委托书中规定的招展时间、招展区域、招展范围、招展权限等开展招展工作;
㈡ 乙方所招展位数不得低于( )个,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元;
㈢ 随时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及时向甲方通报招展情况,并提供招展进度表。
㈣ 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招展函内容开展招展的宣传、解释、联络、组织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㈤ 乙方须在报名表的适当位置盖上其单位的印章,以确认该摊位为乙方所招,以使双方进行核算;
㈥ 乙方收取所招参展单位的展位费,统一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并由帐户管理方负责开具正式发票;
㈦ 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委托书与招展函规范其招展行为,如乙方未按委托书与招展函规范招展行为,所产生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展位费的计收及费用结算
㈠ 乙方所招展位,其收费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否则其展位
甲方不予确保:
标准展位:( )元/个
室内空地(36平方米起):( )元/平方米
室外空地(50平方米起):( )元/平方米
㈡ 甲方标准展位按照( )元/个结算,实收展位费减去
结算费后为乙方招展提成费。
㈢ 空地展位按照实收展位费的( )提成。
㈣ 广告按所收广告费的( )提成。
㈤ 乙方组织的参展客户应符合参展条件,参展费须于展览会开幕前30天汇至甲方帐户。
㈥ 乙方所招展位数如达到( )个,则甲方退还保证金;如未达到( )个,甲方将根据招展数扣减相应比例的保证金。
第四条 其他条款
㈠ 乙方不得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以甲方或展览会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违约或违法行为,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展会或参展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㈡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或(和)及时履行本协议书,可免除法律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㈢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书。如有必要,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㈣ 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则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㈤ 展览会招展函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均为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㈥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
㈦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盖 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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