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北京市路政局29岁的收费员闫某,私自更改车辆吨位,少征收4家公司128辆汽车的348万元养路费,闫为此收受贿赂38万元,贪污养路费6.2万余元。
日前,宣武法院一审认定闫某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向其行贿的麻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3年11月至2005年3月,闫某在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担任收费员。法院审理查明,闫某利用职务便利,私拿领导的信息操作卡,修改了收费信息内容,将车辆原始吨位改为小吨位后进行缴费,待缴费后再改回原始吨位。
利用此手段,闫某少征收四家公司共计128辆车的养路费,使北京市路政局少征收养路费348万余元。
为这些车辆办理养路费的,是其中一家公司的项目部经理麻某,麻为此付给闫某“好处费”38万余元,同时,闫某还将麻某用于缴纳养路费的6.2万余元予以侵吞。
法院认定闫某的行为已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同时,麻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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