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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轻微口头警告 交通管理人性化的体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 10:41  大河网-大河报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上周本报发出“违法情节轻微,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话题征集令后,立即引发了众多读者的“口水大战”,赞许之声和批评之声同时飞来,其中也不乏颇具参考价值的建设性建议,本报对其中的精彩观点进行了精心摘编。

  【正方】这一规定更具人性化

  ▲法律条款也需人性化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理应以口头教育为主,警告后予以放行,这首先体现了现代交管部门执法的人性化,提高了交警在社会人群中的良好形象;其次更加有效地改善了一些交通违章行为,充分体现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这种以教育为主的管理手段,是广大司机、众多市民以及交管部门希望看到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以管代罚,势在必行。(郑州杜蒙恩)

  ▲赞同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那些违法情节轻微的本来就应该批评教育一下给个口头警告就行了,这样对司机无形中也是一次交通法规意识的教育,人是有血有肉有素质修养的。(郑州李朝云)

  ▲这样可提高工作效率

  口头警告可使交警整个执法过程简便快捷,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显得更人性化,如果统统给予处罚的话会让初次违反者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懂或没有看到交通标志,否则谁会愚蠢到主动往枪口上撞,既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又要承担不小的罚款。给予其一次机会,使他们对交警的执法有着更深刻的认识,有了深刻认识后自然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郑州黄伟)

  ▲这条规定充满了人本精神

  作为一名交警,笔者对条例中加入这项规定是非常欢迎的,笔者觉得它不但没有和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而且更是深层次的延伸。《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的规定彰显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商丘李彦民)

  【反方】这是对违法者的纵容

  ▲如此规定弊大于利

  口头警告是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后交警所能实施处罚的最小力度,这样的规定弊大于利:首先司机会产生侥幸心理,把口头警告当作耳旁风,很容易使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其次,交警进行口头警告起不到明显的效果后,必然会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造成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司机不管或者少管的局面;最后,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司机实施口头警告,这对于使用非机动车的上班族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司机实行经济处罚是不可缺少的措施。(郑州李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小小蚁穴,就能毁掉千里堤坝,一次次小的轻微的交通违法就可能发展到大的交通事故。如果司机轻微违法口头警告后放行,就会纵容司机多次的轻微违法,多次的轻微的违法就会导致严重的违法,就会出现交通事故,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是出现质的变化,所以司机违法情节轻微,口头警告放行是不可取的。(郑州郑来福)

  【第三方】制定法规需谨慎

  ▲喜忧同在

  看到《河南交通安全条例》中将增设“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后予以放行”这一条款后,我首先感到一“喜”:这一条增设得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如果我不小心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就有理由侥幸过关了;但随后又是一忧:假如本条真正推行以后,人们如果在一定程度上纵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可能会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据统计,我国因交通死亡的人数年均在10万以上,而绝大多数都是由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面对严峻的交通事故和被吞噬的生命和财产,我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使违法人承担相应责任,才能普遍增强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郑州赵瀛)

  ▲松紧箍咒须谨慎

  “轻度违章,警告放行”的规章若能通过,对司机来说少了罚款,减轻了思想压力,是一件大好事。然而,要松紧箍咒还须慎之又慎。首先,轻度违章的底线是未影响交通通行,一旦超出底线,必须进行处罚;其次,交通处罚的条件放宽了,易在思想上放松约束,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主观造成的,而是麻痹大意的结果。(郑州韩亮)

  插图李仕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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