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通讯员李力) 今天上午,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险单,郑女士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埋单。
今年4月15日晚,郑女士驾车与一辆捷达车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孙女士负全责,并赔偿了对方3500元。出事后,孙女士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原车主上保险时,保险公司已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一起交付,车虽过户到孙女士名下,保险单变更前的这段时间是中止时段,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重要提示一栏中以及保险条款中均写明:保险车辆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郑女士在取得被保险车辆所有权后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郑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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