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0日,美国和欧盟就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壁垒问题向WTO正式提出申诉。4月,日、加两国也加入了这个行列。按规定,我国应自收到请求的1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若自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未能达成解决争端的一致意见,则美国和欧盟可以在60日期满时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裁决中国的做法是否违反WTO规则。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
本报记者 张肃菲
《中国汽车报》:迄今为止,60天的磋商期已过,事情有什么新的进展?
张向晨:前一段时间,美方、日方曾要求跟我见面,我们也就关于此事的意见当面进行了交流。不过,可以说,磋商没有任何新的进展。因为他们就是认为你不符合(WTO规则),要求你改(相关政策),我方则坚持并强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符合WTO规则。现在,这件事已经结束磋商,进入到了争端解决程序,接下来将成立专家组。按照职能来说,这个案子已转到商务部专门负责仲裁的条法司。因此,接下来的具体细节我已经不掌握。不过,既然对方准备告我国,接下来双方应该会准备律师辩论的资料。
《中国汽车报》:按照惯例,裁决争端的专家组成员应如何选定?他们会进行哪些方面的工作?
张向晨:磋商失败后,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任命专家组,争端解决机构会在45天内任命专家组。专家组就像法庭,但与一般的法庭不同,专家组成员一般是在与争端国家磋商后选定的。一般来说,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判定谁是谁非。每一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与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人,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解决争端是争端解决机构(即总理事会的另一种形式)的职责。只有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力建立“专家组”处理案件、通过或否决专家组的结论或上诉结果。它负责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并当一国不遵守裁决时,授权进行报复。
对于引发争端的相关规则,专家组只判定需不需要改,不能强制要求应该改成什么样,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策。
不过,争端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由有关国家讨论他们的问题,自己解决。因此,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磋商和调节仍然是有可能的。
《中国汽车报》:如果被专家组判为败诉,是不是意味着这就是最终的结果?
张向晨:如果专家组认为产生争端的贸易措施确实违反了《WTO协议》或一项义务,则会建议将该措施符合WTO规则,也可以建议如何进行这一工作。
接下来,专家组的报告会在60天内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否决报告。争端各方均可就报告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而且在有些案件中,争端各方就是这样做的。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
每一起上诉都由7名成员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审理。虽然每方均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但是上诉必须根据法律点,如法律解释等,而不能重新审查现有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最长绝对不能超过90天。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只能是协商一致才可以。
即使案件已经作出裁决,在采取贸易制裁(传统的惩罚形式)前,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这一阶段的首要任务是败诉的“被诉方”使其政策符合裁决或建议。争端解决协议强调,“及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对于为了所有WTO成员利益而保证有效解决争端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汽车报》:如果败诉,“被诉方”接下来将如何应对?
张向晨:按照规定,如果作为起诉目标的成员败诉,它必须遵守专家组报告中或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须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表明修改的意向。如果立即遵守建议被证明是不切实际的,该成员将被给予“合理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做到,它必须与起诉方(一个或多个)进行谈判,以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如在对起诉方有特殊利益的领域削减关税)。
简单地说,“被诉方”一旦被判败诉,就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其被诉不符合WTO规则的地方,但是在多长时间内改好,改成什么样才能令“起诉方”满意,双方还可以再协商。很可能修改以后“起诉方”仍不满意,然后又去告你,要求你再次进行修改。这其中的过程是非常复杂而漫长的,每一轮谈判都需要一两年时间。据我所知,WTO里最长的案子“扯”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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