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 刘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
记者29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各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内产品名称,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变更。
从今年6月1日起,相关各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今年11月10日前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明年1月1日起《公告》内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不得销售。
按照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相关各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并编制和备案VIN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规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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