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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7月1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6:5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 通讯员高志海 曹立新) 在去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子女16万余元。法院判决指出,在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因此保险公司在逃逸案中不能免责。

  去年3月,尹女士雇用赵某驾驶货车到平谷区送货。赵某将在路上行驶的张先生撞伤致死,并在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肇事司机赵某下落不明,张先生的子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车主尹女士赔偿费用共计16.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要求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尹女士认为,她已在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而国家行政法规同时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的逃逸案件,由保险公司垫付逃逸司机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第三者险究竟是商业险还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就成为目前肇事逃逸案中确定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关键。如车辆投保的是商业险的话,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该险是强制险的话,保险公司不因司机逃逸免责,而要强制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尹女士所上保险是商业险,应按合同执行,要求改判公司免责。二审判决明确了法院当前的裁量标准,指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自2006年7月1日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所以,此案中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记者了解到,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公众一直抱有异议,认为违背了及时有效救助事故受害者的原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了以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法来解决此问题。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就二中院的此例判决来看,在今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保险公司在逃逸案中尚不能免责。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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