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以前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作强制险
晨报讯(记者 颜斐 通讯员 高志海)张先生被撞身亡后,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张先生的子女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而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逃逸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近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余元。法院判决指出,在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因此,保险公司在逃逸案中不能免责。
去年3月,尹女士雇用赵某驾驶的货车到平谷区送货。赵某将在路上行驶的张先生撞伤致死,并在肇事后逃逸。交通队认定赵某负全责。由于肇事司机赵某下落不明,张先生的家人要求车主尹女士赔偿费用共计16.4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尹女士认为,她已在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逃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尹女士所上保险是商业险,应按合同执行,要求改判公司免责。市二中院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自2006年7月1日以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以尹女士车辆所上保险系商业险,要求判决公司免责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目前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规定,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而国家行政法规同时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的逃逸案件,由保险公司垫付逃逸司机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第三者险究竟是商业险还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就成为目前肇事逃逸案中确定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关键。如车辆投保的是商业险,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该险是强制险,保险公司不因司机逃逸免责,而是要强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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