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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相关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6:34  深圳特区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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