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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价格赔偿问题即将敲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5:45  南方日报

  北京消息 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最近,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

  据悉,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保监会8项事权,主要包括:核准经营资格;审批条款费率;核查经营情况;与公安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制保险标志;制定责任限额;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办法;违规处罚。

  眼下,离7月1日“大限”只有30多天的准备期,保监会征求意见会在这个节骨眼召开,预示着交强险制度很快将破壳而出。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首先限额不能定太高,提供一个基本保障即可,否则相应的费率也会抬高,消费者承受不起!”有代表说,“特别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对一些贫困地区尤其广大农村地区,应考虑‘交强险’实施的条件,把握好时机。”

  与会代表也指出,由于强制保险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即不得拒绝承保(包括对高风险车辆),且在经营上实行不盈不亏原则,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建议国家有别于商业险种,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

  另外,代表们还提出“交强险”保单条款应力求通俗、简明等意见。

(编辑: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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