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黄全权)自8月1日起,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将从目前的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扩大到全部载客车辆。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扩容”对公共安全、消费环境、产业水平等均将起到积极效应。
2004年3月12日,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决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开始实施。
事故频发、问题突出是M2、M3类车辆被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有关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的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造成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原因之一是车辆总体构成不合理,整车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从我国客车行业总体现状来说,具有进入市场门槛低,整车技术含量偏低,企业规模小、产量低,零部件基础薄弱,以团体购买、营运为主,各厂总体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说。“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后,这一状况可望逐步趋向改善。”
有关专家表示,实施范围扩大后,还将直接促进M2、M3类车辆的生产企业提升制造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据悉,在“扩容”决定发布之前,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充分了解了M2和M3类汽车在设计、制造、产品配套、质量管理、信息收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特点,重点是了解相关行业的基本状况。
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关负责人介绍说,对9座以上客车实施缺陷召回管理后,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车主信息档案系统、投诉信息收集反馈处理系统、质量信息决策跟踪系统、VIN系统;对于进口汽车,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企业还需建立缺陷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在加强售后服务系统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巩固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实现从配件供应到整车生产全过程质量的追溯,一旦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必须追溯到有关责任方,确定缺陷影响范围和原因,确保及时准确消除产品缺陷。另外,在设计阶段也应当就召回风险进行评估,对产品最可能出现的缺陷进行前期预防。
此间专家分析认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逐步扩大,还将对遏制汽车行业投资的非理性化产生一定影响,有利于促进行业整合,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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