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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克莱斯勒行贿丑闻考验国内汽车招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7:46  第一财经日报

  据分析师认为,对调查很不利的是:包括戴-克在内,这些跨国汽车企业都是国内各个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尤其汽车产业大多作为各个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在很多方面这些合资汽车公司也享有相当“优惠”

  戴姆勒-克莱斯勒(下称“戴-克”)的一位美国公关从大洋彼岸回电《第一财经日报》,并非常抱歉地在电话中表示:“由于调查还在继续,请再等几个月吧。”

  一边是戴-克看起来友好配合的态度,另一边是12年间扑朔迷离的案情。戴-克行贿案真相何时才能大白于天下?

  借调查之机进行内部梳理

  在戴-克2005年200多页的年报中,关于公司所遭遇的法律事件的叙述篇幅占据了满满6页。其中,戴-克行贿案显然是最受关注的一个案子。国际公关专家JoeBlumenfeld指出,一旦公司遇到这些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司首先展开内部调查,掌握主动。在转变为一场危机之前,自己公开消息不失为明智之举,毕竟在网络时代几乎没有秘密可言。而戴-克的处理方式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能公开的信息都将在该公开的时间内公开。

  正是在这份年报中,戴-克首次承认其曾支付过大量的“非法”款项。戴-克此时透露的调查内容尽管语焉不详,却已经给冗长的调查开了一个小小的窗口,并向公众传达出一种积极的态度。

  在这批贿赂疑案中,以向伊拉克出售卡车,涉嫌在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内采用不正当手段,这一事件最受人关注。然而事实上,在“石油换食品计划”中曝出丑闻的大公司不在少数。Blumenfeld指出,如何平衡当地商业规则和本国法律限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贸易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在美国法律以及公众股东看来是违法的事情,放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Blumenfeld指出,在一个新的市场扩展业务则必须适应当地的游戏规则,所谓“入乡随俗”。但Blumenfeld也提醒跨国公司在本土化进程中,在公关技巧上需要对所作所为进行权衡。

  面对前任留下的摊子,戴-克新任CEO迪特尔·泽金很清楚“既来之,则安之”的道理。尽管面子上不好看,最终可能也逃不过罚款,但是这些案子就目前看来还不至于闹到像安然丑闻那样伤了公司的筋骨。有海外媒体称这个案件其实为泽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借此打破其前任施伦普留下的格局。本次年报主动自报家丑,把这件事情再次摆在公众面前,也是泽金主动出击的一个招数。“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公司内部人士称:“泽金正在清理门户,整个公司上下都将被梳理。”这场梳理表面上是为了终结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的腐败文化,实际上是怎么样,外人就不清楚了。

  作为底特律三巨头中处境最好的一个,戴-克最近相当忙碌。泽金上周四(16日)在接受底特律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需要更快更好地工作。”面对如此忙碌的工作,以及正在逐渐复苏的业绩,一件时间跨度达12年的旧案怎么能绊住公司前进的脚步?这段剪不断、理还乱的恩怨在经历漫长的调查后,结局究竟如何,也许早不是泽金最关心的事情了。

  反商业贿赂 中国发力

  由于戴-克在年报中指出“非法”款项大多存在于公司的非洲、东欧和亚洲市场,虽然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说明中国已经陷入其中,但是“亚洲”二字不由得牵动了国内媒体敏感的神经。

  近两年来,国内已经成为跨国公司跨国行贿案的多发地带。有数字统计,中国在最近10年,至少调查了约50万起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或外商有关。朗讯案、德普丑闻以及如今戴-克事件的主角都是响当当的国际大腕。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假使戴-克对于公司涉嫌全球商业贿赂的调查结束后,一旦这些“不正当支付行为”涉及中国,戴-克中国合资公司的高管也很有可能将重蹈朗讯前高管的覆辙:丢掉饭碗。

  在海外监管机构忙得不亦乐乎的同时,我国相关部门是否对此进行专门立案调查?据广东省广信律师事务所邓伟远介绍,一般的商业贿赂案件,首先要有人举报或者已经造成利益损失,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部门才可能介入调查。如果贿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纪检部门也将可能介入。据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朱妙春律师介绍:我们国家对商业贿赂行为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予以监管和规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在于数额标准的不同。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指出,中美两国对于商业贿赂都有相应的法律,主要的差别其实在于执行。据其介绍,美国对于受贿方和行贿方监管力度都很大,而国内则主要关注是受贿方,且强调的是针对官员的监督,企业行为监管方面则相对薄弱。另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分析师认为,对调查很不利的是:包括戴-克在内,这些跨国汽车企业都是国内各个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尤其汽车产业大多作为各个地方政府的支柱产业,在很多方面这些合资汽车公司也享有相当“特权”。

  不过,朗讯案、德普案以及如今戴-克涉嫌商业贿赂事件的曝光,这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规定的严谨以及执行力密切相关,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有寥寥数笔提及,而直接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也一直没有出台。

  两会期间,有代表和学者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适用主体、主管部门以及海外反腐败等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朱妙春律师介绍,从美国立法进程来看,美国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也是从最初规制国内商业贿赂行为到规制海外商业贿赂行为。“至于我国是否会制定类似法律,我个人认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的制定以及海外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可能还需一定时间。”

  其实许多跨国公司涉嫌在华进行商业贿赂,仅仅是国内众多企业类似违法事件中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时往往面临如此尴尬:一方面在“潜规则”影响下面临实施行贿与可能出现失去市场机会的后果这两者之间的权衡,一方面却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等法规的制约。因此,众多跨国企业在华投资积极性也受到了影响。而我国并不是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但朗讯案、德普案以及目前的戴-克案却都与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连接在一起,却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惠正一 徐晨华)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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