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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2006年第10期《市政府公报》中获悉,《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正式实施,规定普通公共大巴和快速公共大巴最长营运期限为8年;特区外普通公共中小巴和快速直达巴士营运期限为5年,营运期满后,如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营运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期可延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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