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品牌授权的汽车销售商来说,本已“到期”的2005年10月1日“大限”,将依照新规延后到2006年年底再生效。记者日前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关负责人处获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最新规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品牌经营”的确认,其最后期限将延后至2006年12月31日。
新规中说,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被国内车商看作2005年最大的车市冲击性政策。根据2005年4月起施行的《办法》要求,2005年10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这意味着未获汽车制造商确认授权的经销商将无法继续售车。一时间,一轮“生存还是死亡”的大洗牌逼近车市。
“此次新设的时间界限,意在原先6个月过渡期的基础上再作延长,给杂牌商一段‘喘息期’。只要在此期间能够完成调整,就能生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这位负责人分析说。
根据2005年年初的统计数据,在上海登记注册的一千多家汽车销售商中,近八成是未获得授权的二级经销商;在长三角地区19个城市约20个主流汽车市场,获得品牌授权的经销商仅占45%;全国3万余家汽车经销商中,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网点(含4S店)只占7%,而93%都不“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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