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17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黄永和透露,财政部正在制订相应政策对汽车税收体制进行改革。
据悉,新体制将参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根据企业的实施情况,给予税收减免或增加。混合动力和一些替代能源车,有可能因提前达到新阶段标准,而被减免50%消费税。同时,新体制还将体现“鼓励消费,限制使用”的原则。
生产阶段:减免或加收50%消费税
黄永和指出:“我国现行汽车税收体制未能体现抑制大排量、高油耗汽车的生产与使用的目的。”
据了解,我国现行税收政策除曾经实施的达到欧II排放限值标准的乘用车减征30%的消费税外,尚未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低油耗、环保型汽车的财税政策。
黄永和认为,引导企业生产和消费的最有效方式是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他透露,他正参与新的汽车税收体制课题研究,而新体制可能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给予减少或加收50%消费税和购置税的奖惩。
所谓《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去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将汽车以重量为基准分成16组,分2个阶段执行。对于新车认证,第一阶段执行日期为今年7月1日,第二阶段为2008年1月1日;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为2009年。2007年7月1日起,轻型车开始实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2010年7月1日起,轻型车开始实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黄永和透露,在第一阶段标准实施期间,新的税收体制对同时达到第二阶段油耗限值标准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传统乘用车、电动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燃气汽车等代用燃料汽车减征50%消费税,并对减免的消费税指定用途,用于汽车产品研究开发,以期促进加大研究开发的力度。
相反,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规定的燃料消耗限值的乘用车,将被加收50%消费税,以抑制油耗不达标车型尤其是大排量乘用车车型的生产与消费。
依照国际惯例,对于特殊用途但燃料消耗量超标的车辆,特别是对不能达到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型,征收惩罚性税收。
消费阶段:减免或加收50%购置税
在消费阶段的购置税,是汽车消费过程中税赋相对最高的税收,比例为不含税单价的10%。由于其按车辆价格征收,黄永和认为,这并不能唤起消费者节能环保意识的加强。因此,在新体制中,他建议车辆购置税税率应将节能和排放标准挂钩。
“消费者对于税率比较敏感。所以建议参照美国‘油老虎税’的做法,对购买提前达到第二阶段燃油经济性限值标准汽车的消费税,直接减免50%的车购税;对购买未达到第一阶段燃油经济性限值标准的消费者,加征50%车购置税,以期在销售环节中抑制非节能性汽车的消费,鼓励节能汽车的消费与使用。”黄永和建议,对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及燃气汽车等代用燃料汽车,减征50%获免征车购。
为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公众对节能产品的认知度,他建议,尽快制订乘用车燃油经济性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能效标识和公布等3项制度,并建议参考日本的做法,在车身上注明能耗标准。
鼓励消费 限制使用
黄永和认为,目前我国的汽车税收体制存在购买和保有阶段税率比重过高、使用阶段税赋过轻的问题。我国消费税和车购税都是在汽车消费阶段征收,而使用阶段税种则仅有车船使用税且税额偏小。
为达到“鼓励消费,限制使用”的政策目标,他建议,可考虑适当时调整汽车税赋结构,降低生产阶段的税赋比重,提高保有阶段的税赋比重,使汽车税收体系形成一个前松后紧的体系。
除将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客车(MPV等)统一为乘用车分类,按不同排气量征收消费税。通过排气量的统一,对低排放、低能耗的车辆征收相对较低的税率,而对高排放高能耗的车辆征收较高税率,逐步限制油耗较大的乘用车特别是越野车在城市内的使用。进一步研究汽车保有阶段税收问题,在汽车消费的保有阶段设立适当税种,如根据汽车重量征收重量税等。(俞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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