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12月12日,北京铁路局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应诉,指出乘客黄金荣所告“火车票中暗含2%的强制保险”是行政法规明确允许的。当天下午,法院以强制保险合法,乘客应自行从法规中知情,铁路局无须再告知为由判驳。
原告黄金荣上午出庭称,由于北京铁路局没有以口头或在票面上告知,造成他花费203元购买了火车票,却不知道票中“含有票价2%的强制保险费”,应返还他被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保险费3.98元。
铁路局法律顾问郇翔连续宣读了6份文件,其中包括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的条例和财政部、铁道部于1959年发布的联合通知。前者规定强制保险包括在票价内,不另对旅客签发保险凭证,并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后者规定保险费视为运输收入,不再单独提出。郇翔表示,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未修改、废除和修订前,铁路局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且无须另行告知乘客。
黄金荣的代理人贺海仁向铁路局连发三问:是否收取了强制保险?是否未在车票或以其他形式告知?铁路局的经营范围?郇翔对前两个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在郇翔以逐字宣读铁路局执照的方式,回答了第三个问题后,贺海仁指出,他所念的冗长的经营范围中并未包括保险业务。贺海仁说,保监会曾口头答复他“目前没有保险公司从事此业务”,铁路局既非保险公司,也无经营保险代理的许可。
下午再次开庭后,法官当庭口头宣判,驳回黄金荣的起诉。法院认为铁路局收取强制保险并不违法,乘客在决定购买火车票的同时,必须购买保险。消费者应该知晓上世纪50年代已公布的相关条例。
宣判后,贺海仁表示早就料到了败诉,但一定会上诉。贺海仁无奈地说:“我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了,但我也没有找到1959年的联合通知。”郇翔表示,对方起诉的目的是“废除铁路局收了半个世纪的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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