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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击中新交法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3:54  新京报

  12月5日,行人非法穿越北京二环被奥拓汽车撞死案尘埃落定: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司机刘寰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赔偿10万余元。

  双方律师都表示,这个被称为“新交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的终审判决,对今后案件的审理有示范作用,但原被告对此结果均表示“遗憾”。(昨日《新京报》)

  对此,笔者也表示遗憾,为刘寰而遗憾。

  北京市一中院如此判决是依据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此应减轻司机刘寰应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新交法,法院的解释是恰当的。

  所以,我的遗憾不是源于判决,而是因为新交法。请问: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法的情况下,76条中“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表述,在法院具体审理时该怎么样操作?是该承担20%还是50%?新交法在此是模糊的。所以,本案在一审时,因“确认在事故中两方当事人各有50%的责任”,而引起上诉。

  机动车在毫无责任的情况下,究竟该为伤(死)者赔付多少比例的费用?这似乎不该被“减轻”二字一笔带过。有人说,司机有第三方责任险,多赔一点不“吃亏”。

  报道上也提到,“刘寰可于事后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其赔偿责任将减少5万元”。可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就难免出现如下情况:即使司机无责,但为了向保险公司追偿,也可能硬往自己身上“拉”一些责任。而这还是由于新交法的模糊描述造成的。□高立学(河南编辑)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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