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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撞人案终审 适用新交法76条假定无过错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8:3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这个判决完全是适用新交法的程序,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的赔偿义务先确定下来,再区分当事双方的责任,这可以说是一个判例,但在实体上来说,我仍然认为司机最多承担30%责任。”今天上午,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机动车撞死行人案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与一审相比,奥拓车司机刘寰的赔偿数额少了几千元,但其对事故的责任仍是50%,刘寰的代理人发表了前述意见。

  记者注意到,终审判决首先在不区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依据“新交法”第76条,确定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法定赔偿义务,这5万元先由刘寰负担,事后再向华泰财保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死者曹某家属要求的20万元赔偿数额,可争议的只剩下15万元。

  对剩余的15万元索赔数额,法院也依照“新交法”第76条,不是直接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而是按“如有证据证明行人确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合理措施,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来减轻刘寰的责任。法院认为,死者曹某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且在行走时又不能注意来往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违反交通法规穿行二环主路,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刹车、鸣笛、避让一系列应变措施,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未及时踩死刹车,且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其采取的措施具有不当之处。据此,法院减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0%。

  按照终审判决,曹某家属的生活费数额有误且精神损失费过高,这两项被减低了6千余元,其余未变,与一审的16万余元相比,刘寰还要赔偿15万余元。

  对这一涉及数额较小的改判,曹某家属的律师表示不满,他说:“我们在一审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本来就不高,只有4万元,现在又给减了一些,难道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失就这么低?”而刘寰律师也表示有异议,他说:“在二环路上碰到行人司机很为难,急刹车的话后面的车撞上来怎么办?并线旁边又有车。如果光考虑了保护违章行人的安全,司机的安全谁来保护?”

  实际上双方的争论又回到了长久以来“撞死白撞不白撞”的话题。在“新交法”以人为本的法律规定下,无论当事人有什么争议,也得依据法律行事。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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