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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缺失给出租车经营权带来的管理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9:11  经济参考报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已有十多年时间,在一定时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其本身存在及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也逐渐显现出来,甚至还有激化的趋势。

  1、 经营权数量问题。城市出租汽车数量投放过多,造成了运力过剩,车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加重,更为严重的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本经营,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 经营权期限问题。经营权期限长,容易影响政府对出租汽车市场调控力,容易造成企业缺乏竞争力。经营权限期短,容易造成经营者短期经营行为,企业缺乏发展后劲,行业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影响出租汽车社会公益效能发挥。

  3、 倒卖炒作经营权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政府出让价格偏高,企业无力承受,无奈只好普遍采用一次性打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承包人,造成经营权、产权关系不明晰,引起承包人私下交易转让经营权。而更有甚者,炒作经营权获取利益,直接导致经营权价格普遍偏高,经营者之间恶性竞争。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律法规缺失、无法可依是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法制建设滞后,造成无法可依、执法困难。这里仅举三个例子。

  例1:关于行政执法的资格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执法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目前全国很多城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运管机构属于自收自支或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因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运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资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例2:关于追究“套牌”出租车刑事责任的问题,目前只能依据地方法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罚款,而5000---2万元的罚款相对于套牌出租车的高额利润而言,根本不具有威慑力和惩戒力,追究这一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所面临的执法依据缺失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套牌车的蔓延,今年以来西安市就查处套牌出租车18辆,各种迹象表明套牌车还有进一步发展蔓延之势。

  例3:关于严重违规企业的退出问题,从实际上看个别严重违规企业已不具备继续从业条件,但是因为通过政府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了出租车经营权,强制让其退出,缺乏法规依据。

  还有从管理上看,目前我国在中央政府一级没有设立一个统一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各省市、各城市管理机构不尽一致,造成令出多门、无所适从。如出租汽车的“三证”问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412号令及建设部有关规定,要求出租汽车必须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这三个证件。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目前我们西安市所实行的“三证”是交通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运营证》,证件的名称不一致,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带来许多问题。

  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小平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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