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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9:10  经济参考报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培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市场运行状况来看,整体上依然着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运力分布不均衡,车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一是法制不健全。经营权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法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往往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不能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进行管理,对经营权转让缺乏规定。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内容上又存在差异,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也非常缺乏。

  二是宏观调控乏力,经营权管理不力。对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制定发展规划。有的地方在投放出租汽车运力时没有考虑现有市场的经营状况、群众的出行需求、运输方式间的协调发展,甚至只考虑尽量多收取有偿使用费。有的地方经营权有偿使用不规范,操作不透明,有偿使用费标准过高,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有的地方经营权的配置方式方法简单,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资质和服务质量,一拍了之、一卖了之。

  三是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关系不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之间仅仅是一种经营权的买卖或划拨关系,而企业一旦取得一定期限的经营权,便成为产权的实际拥有者,管理部门对企业间幕后交易、违规、高价转让经营权,对企业任意转移经营风险、增加司机负担等并没有明细具体的管理依据来约束、监督和处理。在驾驭市场、规范市场缺乏一种长效管理,综合治理机制。

  四是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不顺。不少企业存在着车辆挂靠、企业挂靠现象,有的仅为代理性质,经营权、生产工具产权不明晰,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安全风险转嫁或变相转嫁给驾驶员。不少从业人员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同时也是经营者。经营权变相转让、租赁给个人,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不履行企业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管不了企业、企业管不了驾驶员。

  五是管理体制不顺。从全省看,目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是以块块为主,行业管理政策有利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政令不畅。与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的重要职责都由政府在行使,比如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让、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出租汽车的投放规模、投放车型等。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仅在规范市场方面做工作。特别是省、市、县的管理职责没有理顺。

  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应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搞好经营权的许可工作。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 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政府通过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来控制出租客运市场,防止运力盲目增长和供需平衡,但要避免导致出租客运市场的僵滞,防止造成特定的市场垄断。要运用市场的自我调节,使好的进来差的出去,让优秀的经营者进入出租客运市场,政府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不能只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

  二、 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出租汽车客运是道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配置,不仅影响到个体经营者的利益,还会影响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社会效益。因此,要慎重对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政府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以收益为主,而应表现在择优上。政府不要过多地考虑通过对经营权的处置会给政府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利益,而应侧重考虑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近几年来,由于各地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普遍采用了有偿使用,政府从中得到一些实惠,因而比较看中经营权的有偿收益。事实证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有一个合理适度的问题。在其他市场要素不变的条件下,如果有偿使用金过高,经营者的负担就会过重,就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收益,一旦经营者的经营收益低于合理化的水平,就必然会导致经营者的不满心理,产生行动上的不良行为。

  三、 公开竞标与公平经营的关系。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有偿拍卖,不能一概地以出价的高低定取舍,而最终的中标与成交应该符合市场运行实际。事实表明,实行经营权拍卖的,标的价格的攀升大大超过了管理部门的预计。结果在竞标中获得经营权的业户由于标的过高而背上沉重的包袱,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经营收益乃至市场生存,出现了市场紊乱。这种经验说明,对于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不仅要考虑到经营权的准入价格,还要考虑到这个价格可能影响到的市场经营,考虑到服务质量水平,考虑到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把经营者的资质、内部管理、服务质量作为重要评标内容。这样,才能为运经营者创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 公司使用与公民使用的关系。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旦通过竞争进入市场,其经营权必然就要面临一个使用主体的问题。经营权是归公司有利,还是由作为经营者个体的公民使用为好?近年来,一些地区在不断探索并推行经营权归属公司所有和使用的做法,在加强对经营者个体经营行为的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挂靠公司、代理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增加了经营者个体的劳动支出。

  因此,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不应做硬性的规定,也不应该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各地实际,从市场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经营者选择或决定。对企业不分大小,推行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全额出资购买生产工具,承担投资风险,实行经营权、车辆产权归经营者所有并相对统一,逐步引导集约化公司制经营。但也不能限制个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存在。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地发掘经营者个体劳动潜力的同时,有效地降低经营者个体的劳动成本,实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最佳效益。

  湖北省交通厅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秦介飞 蔡少渠 李勇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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